□ 李三谋
贺兰山以东,狼山、大青山以南,长城以北的黄河沿岸地区——河套,历来土地平衍,水草资源丰富,有利于畜牧业的兴办和发展,也适合发展农业。清朝统治者在这里建立盟旗制度,即分土划界,指地放牧。各旗领主皆享有赐封的固定牧地,有序发展畜牧业。清廷不允许汉人闯入其境内生产和生活,严格隔离蒙、汉民族,从而在客观上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可是到了晚清以后,未能维持自然环境之原貌,草地被大量开垦,农业和牧业关系走向对立,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一
内蒙古河套地区位于阿拉善盟以东,乌兰察布市以西,其边界西至喀尔喀,东至归化城土默特,北至乌拉特,南达陕西长城,面积近60万平方公里。清政府在此设立了鄂尔多斯左翼中旗(郡王)、左翼前旗(准格尔)、左翼后旗(达拉特)、右翼前旗(乌审,今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一带)、右翼中旗(鄂托克)、右翼后旗(杭锦)若干旗,各旗的部民,长期以来一直从事着传统的畜牧业,并兼搞少量的种植业。这里河流纵横、湖泊星布,较大的川水有无定河、纳林河、都思图河、乌兰木仑河、扑牛川、皇甫川等等,较大的湖水有红碱淖、巴彦淖、昌汗淖等,诸多丰富的水资源,滋养着河套大草原。清初,当地植被良好,拥有1亿多亩的天然草场。在当地到处可见密集的森林和丰茂的水草,诸如耐旱、抗风的沙蒿、沙芥、梭梭、登香、甘草、红柳等等,黄羊、猞猁、山兔、山雉等野生动物出没其间。鄂托克旗全境和杭锦旗西部原野环境尤为理想,林草繁茂,牧场宽大。据文献记载,鄂托克旗的牧地在腾格里泊一带,东至察罕扎达海泊,西至察罕托辉,南至贺通图山(回族墓),北至马阴山,西南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接壤。东西宽300里,南北长500里,面积约为16万平方公里,拥有牧地在各旗中算是最多的。其次是达拉特旗,其牧地北至黑水泊,南及贺陀罗海,东至黄河冒带津,西至察罕额尔吉,面积多达12万多平方公里。各旗皆因地制宜地在自己的牧地上生产和生活,共同建立起以畜牧业为主体的地方经济。
清朝前期,河套(从明后期起)经过了一个长期安定的历史时期,尤其是顺治以后,这里的鄂尔多斯草原熬过了干旱期,迎来了一个雨量适宜的新阶段,随之当地的畜牧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里程: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玄烨帝亲征噶尔丹返回并途经黄河北岸时声称:“朕至鄂尔多斯地方,见其人皆有礼貌,不失旧时蒙古族规模。各旗俱和睦如一体,无盗贼,驼马牛羊不必防守。生计周全,牲畜蕃盛,较他蒙古族殷富。围猎娴熟,雉兔复多。所献马皆极驯,取马不用套竿,随手执之,水土食物皆相宜。”在此兴盛的经济局面中,鄂尔多斯左翼前旗(准格尔旗)和其左翼中旗(郡王旗)东南部,民间放养着相当多的驼群、马群、牛群和羊群,牧群的活动场地相对稳定,有时在适当地移动。右翼前旗(乌审旗)的牲畜遍布原野,史称:此处一遇风起,滩草、绵蓬、柽柳丛中,尽现牛羊。右翼中旗(鄂托克)南部之毛脑头独更(今包乐浩晓、查布一带)“尤为全旗著名之牧场,周约三、四十里,遍生寸草,都司免沟横贯其中,沟水可供饮用,故牧牛马驼羊于斯地者特多,王府之大马群也在焉。”
畜牧业是蒙古族的经济重心所在,驼马牛羊等牲畜,既是他们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其生活资料。河套民间“殷富之户,蓄马数百至数千匹不等,贫乏之家,也各有马三五匹”。至于牛羊,一般民户均有一二群(每群300至400只)。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玄烨帝出巡漠南蒙古时曾讲,“前巡塞外时,见牲畜弥漫山谷间,历行八日,犹络绎不绝”,生机颇旺。嘉庆年间,乌兰察布市、伊克昭盟等地,牲口繁息,生计丰饶。畜牧业经济出现了好的形势,“富者驼马以千计,牛羊以万计,即赤贫之家亦有数十只,以为糊口之资”。
河套的畜牧业经济,是“依天地自然之力,养天地自然之物”,清代放垦以前,蒙民以单一粗放游牧业活动为其主要生产形式。前山各旗的牧民们,一到初春草长之时,便将马、牛、驼、羊等牲畜驱之原野牧放,至秋尽草凋,则收回畜群,放于围栏,饲以草料,安度严冬。后山各旗的牧养方法则非常之简单,终年外放牲畜于原野,稍加看管即可。河套各旗百姓,不分男女老幼,一般大多参与畜牧活动,即不仅是成年男子从事管理草场、养护畜群之事,妇女也常常于早晨熬食乳茶之后,外出放牧牛羊。同时一些儿童也受大人指使而去放养马驹、牛犊、羊羔,并从事一些点算牛羊数目的活儿;或在母亲的指导下,做一些清除羊盘、棚栏以及挤牛奶羊奶的事情。
据文献记载,清朝中央政府曾于顺治年间,沿长城划出了一条宽50里,长200里的狭长的“黑界地”,以法律的形式定之为禁地,不准蒙民进去放牧,更不准汉人进去耕种,使其成了隔离汉人和塞外蒙古人的一道鸿沟。尽管这在客观上妨碍了蒙、汉人民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但在另一方面却起到了某种保护河套当地畜牧业资源,防止牧地遭垦的作用。无疑,清朝统治者的此项政策是向畜牧业倾斜的。清政府还曾禁止蒙古族王公横征暴敛,不让各类领主过分侵扰牧民的利益,明令各旗“轻役减赋,务求永远营生之道”。并提倡赈恤养赡,多次补给扶助贫困牧民,即于灾年公助牛羊,“令其孳育”,以保护当地生产力。另外,朝廷多次强调维持草场规模,一再申令禁止开垦牧地。如此种种政策和措施,皆对河套地区的畜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
康熙中叶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由于河套周边经济环境和社会状况产生变化,使得清政府长期以来隔离蒙、汉人民的政策有所松动,即从前所谓南汉北蒙分疆而治的观念逐渐淡薄了,从而在河套伊克昭盟一带限制农业经济、单方面发展畜牧业的战略方针也随之有所改变。因内地人口众多,靠近伊盟的陕北、晋北之人口密度,早在明代就达到了15~31人/平方公里,到清朝前期则提高到了21~37人/平方公里,故而土不足耕。早年长城沿线的“墙内之地悉分屯垦”,民食、军饷供给紧张。清初又有不少山陕之人,偷越长城,进入河套伊盟等地私垦。
清朝统治者为了减缓塞内人口压力,协调社会矛盾,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后,对于汉人入蒙之事,不再公开申禁,此所谓社会现状决定国家政策。康熙五十一年,面对私垦者,玄烨帝声言:“伊等皆朕黎庶,既到口外种田生理,若不容留,令伊等何往?”并且明确宣称:中原,“今地少人稠,各处人民往边外居住耕种者甚多,比年又皆丰收,附近京师之人,俱赖此谷,大有裨益!”其时统治者对于既成之事实,由默认转为承认。雍正时期,对于汉人入蒙垦种之举,朝廷同样是采取了弛禁态度,不少山、陕汉人乘机进入内蒙古生产和生活。其后由于牧区旗地开垦有增无减,致使粮田渐多而畜牧资源渐损,产生了农、牧冲突和蒙汉分歧。鉴于此,弘历帝于乾隆十四年(1749年),下达了禁止在卓索图盟、昭乌达区及察哈尔各旗垦耕的命令,而因河套伊克昭盟地区的牧地垦种程度不高,未形成农、牧对立,所以这一带的垦耕不在申禁的范围之内。直到嘉、道、咸、同年间,内蒙古河套地方的汉民入垦活动,仍有较大的局限性,尽管在道光、同治年间河北、陕西、山西的一些农民私自进入河套,租地垦耕,并有山、陕商人来到当地组织凿挖缠金渠等“八大灌溉干渠”,开发水田几十万亩,但其规模不太大,还属适度之范畴,基本没有触动河套牧场之根基,所以长期以来相安无事,未能引起当地牧民的反对和朝廷的重视。显然,局部的适量的种植业,并不妨碍或危害河套的经济主体畜牧业,也未影响其社会秩序,它们二者在当地是可以和谐相处,共生、共存的。
旧的经济格局和社会形势,终究难以一直持续下去。到光绪以后,国家向畜牧业倾斜的方针逐渐转变,开始在这一带推行农、牧并重政策,原有的畜牧业受到冲击。河套牧地很快被大量地开垦,原有的农、牧关系失去平衡,当地传统的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自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屡次入侵,主权丧失,割地赔款不断,民族危机越来越严重。光绪六年(1880年),内阁学士张之洞针对俄、日等帝国主义对蒙古地区虎视眈眈之态势,提出要充实塞上实力,抵御沙俄与日本。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山西巡抚刚毅、胡聘之、护理黑龙江将军增祺等大臣们,先后奏请皇帝:在蒙古兴办屯垦,移民实边。至甲午中日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东北三省和蒙古已处于将要被日、俄吞噬的危机之中,一些朝臣、边吏再次强调和要求“筹蒙殖民”。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湖广总督张之洞、两江总督刘坤一等上疏,一致要求向蒙旗移民垦荒,强防固边。其中,山西巡抚岑春煊在《筹议开垦蒙旗土地》的奏章中讲道:“臣惟现在时局艰难,度支竭蹶,兵费赔款之巨,实为历来所未有……查晋边西北乌兰察布、伊克昭二盟蒙古十三旗,地方旷衍,甲于朔陲。伊克昭之鄂尔多斯各旗,环阻大河,灌溉便利……以各旗区域面积计之,广袤不下三四千里,若垦十之三四,当可得田数十万顷。”至此,大臣们的奏折终于打动了清廷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的心思。在当时内外交困的背景下,主政者虽然考虑到了大臣们所讲的加强蒙古族的物质力量和军备防务等问题,欲图予以实施,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急于筹措4.5亿两白银的庚子赔款,以解决财政困难。于是,光绪帝马上批准了岑春煊的奏请,正式颁诏宣布:为推行“新政”,从今之后,全面取消对蒙古族旗地的“封禁”。第二年初,任命兵部侍郎贻谷为督办蒙旗垦务大臣,负责开拓伊盟等处的牧地。贻谷奉命到了绥远城,主持设立了垦务总局,负责管理蒙古族各处的土地开垦事宜。并设张家口垦务局,负责察哈尔左翼蒙旗垦务;设八旗牧厂垦务局,放垦大青山后的绥远城八旗牧场;设杀虎口驿站地垦务局,放垦绥远地区的驿站用地;设西盟垦务局,分管乌兰察布、伊克昭二盟垦务。又陆续分设丰(镇)宁(远)垦务局,负责察哈尔右翼各旗垦务等。
于河套伊克昭盟等处开垦的牧地,既有蒙古族的口分田,也包括领主的食封地。贻谷和姚仁山(西盟局总办)等官员极力动员和诱使蒙古族王公及牧民献出土地,以至强行夺取旗地,变为官产(国有土地)。再将之折价卖给晋商组织的东路垦务公司、西路垦务公司(这两个公司由官员暗中把持)等一些社会财团和内地农民,令其招来汉民,进行农耕。
清政府的垦务,起初曾遇到蒙古族贵族和当地牧民的抵制,首先是右翼前旗(乌审旗)西部四个参领区进行反抗,垦务计划未能顺利实施。垦务大臣、绥远城将军贻谷通过理藩院向蒙旗施加压力,逼迫附近的达拉特旗和杭锦旗就范。此二旗,“在光绪二十七年三月,被迫同意了在杭锦的杭盖地(原属杭锦旗的后套地区)开垦长三百里、宽三十到七十里的约千顷土地,在达拉特旗开垦位于黄河北岸已经私垦修筑过渠道的缠金、长胜两处约两千顷土地……紧接着,贻谷以此为契机,派员到(伊盟)其他五旗进行游说,在这样的压力下,郡王、扎萨克、准格尔、鄂托克等旗也先后同意并指定了开垦的地段。”光绪三十一(1905年),贻谷等人调集官兵镇压了由丹丕尔(协理台吉)和门肯吉亚领导的准格尔旗蒙、汉群众参加的抗垦运动,使朝廷的放垦行为进一步深入下去。
结果,杭锦旗屯垦40多万亩,达拉特旗26万亩,准格尔旗近16万亩,郡王旗96万余亩。另外,在伊盟和归化城土默特旗境内被开垦的驿站用地约为79万亩。后来,发展到连王爱召等处的庙地、香火地也有12万多亩被开垦。贻谷等垦务官员非常看重乌、伊两盟的土地,这里土壤肥沃,灌溉条件较好。尤其是河套地方,朝廷放垦时,灌溉面积达70万亩左右(属于从前的私垦地),其后为50万亩左右。因此,这里也就成了贻谷等人掠夺财物的重点。他们通过西路垦务公司(官商勾结),于转放土地时另收地价,借以中饱私囊,为害百姓。
光绪末年(1908年),山西归化城副都统文哲珲参奏贻谷舞弊,请求朝廷严加查办,这样就出现了轰动一时的垦务弹劾案。清廷马上将贻谷、姚仁山等人“革职查办”,送交刑部。又派信勤为垦务大臣兼绥远城将军,总体负责蒙旗垦务,由瑞良和堃岫先后督办西盟事宜,继续放垦伊盟和乌盟的一些土地。清末的官垦蒙地,共放垦土地约为1800万亩,并向民间征收了约700万两押荒银入国库。其中,河套伊克昭盟放垦土地238万余亩,收取押荒银71.62万两(押荒银乃是向认垦者预先收取的地价银)。朝廷筹措库银,应付赔款的目的算是初步实现了。(下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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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晚清内忧外患、国势衰落的背景下,清政府向地方敛财放垦之行为和其时垦务系统的吏治腐败,不仅损害了政权形象,破坏了官、民关系,而且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了内蒙古河套地方的自然地理环境,改变了当地的民族风貌和经济结构。山、陕等地居民因国家放垦先后有8万多人进入河套伊克昭盟等处,占到当地蒙民人口16.4万的一半。蒙、汉杂处,并有新的村落形成。居民结构的变化,反映了这里生产形式和经济成分的改组——种植业因素的增加,从而使当地逐渐走向半农半牧的社会状态。
三
民国元年(1912年)9月,北洋军阀政府颁布了《农政纲要》,要在全国范围内扩大种植面积,宣布:“将仿古代井田制度及美洲田舍授予规则……凡民人领垦荒地,即以此项田产授与之。”鼓励人们在垦荒中获取土地所有权。袁世凯的北京政府还通过蒙藏院、财政部、农商部和内务部的筹议,共同制定了《禁止私放蒙荒通则》和《垦辟蒙荒奖励办法》,力图控制利源,消除私垦,把垦权集中于中央政府。公开声称:“凡各蒙旗愿将各该旗地亩报垦或自行招放者及领垦蒙荒者给予奖励。”同时于西蒙设立了绥远垦务总局(官垦机关),令其主持整顿和兴办晚清以来的蒙旗牧地放垦事宜,欲在从前贻谷、辛勤放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边地垦务。民国三年(1914年),萨、托、和、清、归、武6县地亩清丈局在土默特旗境内成立,该局要求蒙古族地户领取地照,限期交清地价,强迫其认垦,同时招引南部汉人入境开荒,附近垦务机关也有效仿者。因利益所趋,山西、陕西的地商、豪强以至阎锡山的部将乘机来到河套等处,大肆屯垦,从中获利。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和杭锦旗的许多林草随之被毁,不少牧场变为耕田。
为了适应蒙旗垦务形势的需要,北洋政府从民国九年(1920年)至十六(1927年)年,先后增设了勘放郡、扎、乌三旗草牌界地亩局、勘放鄂托克旗地亩局、勘放杭锦旗报垦西巴噶地亩分局,继之,责成各局和各分局分别组织开垦所辖范围的草荒地。其中,新增设的“勘放鄂托克旗地亩局”,准备完成清末鄂托克旗虽已报垦但未完全开垦的复垦任务,在执行查账时,遭到蒙民的强烈反抗,不得已而撤局停办。其他两个垦局和分局的活动,则在按计划努力推进。
虽然北京政府强调官垦,反对私垦,但是由于垦殖有利可图,除了官垦之外,社会上各种形式的垦殖纷纷兴起,难以阻挡。“……中国的农垦事业从民国初年起开始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不仅继续了原有的官方屯垦制度,而且民间的经营性农垦进一步发展,农垦公司大量增加,私人的农垦活动亦日趋活跃,形成了官垦、商垦和私垦并起的局面”。在众多新式农牧垦殖公司出现的形势下,河套地区也不例外。当地新出现的农牧垦殖企业,大多数是由私人集资,主要从事垦荒和农、牧、林业等生产。经营的基本形式是雇工垦荒,进行商业性农业经营,具有一定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经营投资者主要是军阀、官僚、买办以及商人等。早在清末,就有一些农牧垦殖企业产生。民国十五年(1926年)前后,在河套临河地区投资农牧业的垦殖公司约有十来家:湘民合作社、受恩合作社、仁和堂、公和堂、胶东移垦社、新民社、民生社等(数年后整体衰落)。“这些农垦公司……对中国农业的经营方式的改变、商品化和多种经营的发展、生产技术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
这期间的农牧业公司或垦殖企业的活动,不同于以前的单纯垦耕,它们常常进行农、牧、林业等多种产业相结合的经营,有的还集中经营园艺、果树、饲料以至牛奶业。较有代表性的西通垦牧公司,民国四年(1915年)成立于河套地区的五原县,曾将主要精力由农业转向畜牧业。为此“公司购买了300头牛犊、500只小羊以及若干头猪,土地垦殖则由专办改为兼办,只求自给自足。”在此影响下,本世纪三十年代,国民政府的五原屯垦办事处所属农事试验场和农事训练所,从山西运来松、柏、槐、杏、椿等树种,并引入英国、荷兰、巴西、西班牙等各国的种马、种羊、种鸡、乳牛等优良家畜和我国内地的一些谷子、麦、豆等作物,与河套地方进行农林牧一体化建设。在生产粮食的同时,植树造林,大量种植牧草(苜蓿)。由此可见,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造成近代河套农、牧业比例关系失衡的屯垦过程中,也曾出现过农业、牧业相互协调,同步进行的合理因素。
民国十七年(1928年)东北易帜,进入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国民党在内蒙古设立了绥远省,于此实行武装屯垦和军垦。不久,晋绥军阀阎锡山控制了绥远省,他先后设立了“屯垦联合办事处”“绥区屯垦督办办事处”(在包头),由其组织在河套的杭锦旗、达拉特旗沿河地区开展兵屯和移民屯垦,以解决兵饷供给。1941年,伊盟守备军司令陈长捷向蒋介石请示后,又成立了“屯田督办公署”,招募陕西神木、府谷等地的农民前往伊金霍洛旗,开垦召庙地及其附近牧场,甚至连成吉思汗陵附近的禁地也开垦了15万亩。后来因与当地蒙民发生武装对抗,才停止了垦殖。蒙地多次换防,多次进行屯垦,再加之蒙古族王公长期的招民私垦,致使达拉特旗“几完全为农业区域,牛羊所至,阡陌在望,不复游牧景象矣”。从民国元年至二十一年,新旧军阀政府先后在伊盟放垦土地173万多亩。加上清末的垦地多达400万亩以上,对当地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形势产生了较大影响。
西北地区包括河套,属于雨量偏少之地,若无灌溉则几乎没有农产品收益。因此从清末以来,这里一直是以垦务与渠务并举。河套的农田水利,无疑是当时北洋政府与民间有识之士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其《国有荒地承垦条例》《边荒承垦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当局要求承垦者明确陈报:有关堤岸、沟渠规划建设之概要,即要详细注明计划建水闸、堤渠、疆里工程及竣垦年限。为此,全国水利局局长张謇(1914—1915年任职)曾聘请河套地区的著名农田水利专家王同春为高级水利顾问,并同他共同组建西通垦牧公司,计划将河套搞成一个耕种与水利一体化的农业区。后来在国民政府统治期间,阎锡山指挥部队占据河套,扫除杂牌军,清剿土匪,使这里出现十年稳定期。他一手抓垦务,一手抓渠务,同样进行着耕种与水利并举的一体化建设,特别是抗日战争时期傅作义任绥远省长时,伊盟等处的粮食生产主要是靠当地的灌溉设施支撑着的(不过在较多时候是农耕与水利不协调)。
四
清末至民国的河套垦殖,一直是由政府的敛财行为所驱动的,其实质是统治者通过变换该地区的土地产权形式——将食封地变为官地,再变为认垦者的私有物,从中获利,用以添补国库的。从表面上看,晚清和民国的垦殖之举,打破了传统的蒙、汉隔离体制,在河套等处打造出新的产粮基地,使当地的农、牧业经济形成互补之势。并且,因垦殖而致十几万汉人移居伊盟,扩大了内地汉人与蒙民之间的接触与交流。其实不然。蒙、汉隔离体制早在康熙后期就已动摇,那时曾有不少内地汉民陆续进入蒙地垦殖务农(如前所述),延至咸丰、同治年间,河套地方已陆续开垦出上百万亩农田,仅水田就有六七十万亩。这里蒙、汉文化交流正在有序进行,地方经济已经得到种植业的良好补充,并且农、牧比例关系已趋平衡,蒙、汉民族之间互不冲突,相安无事,整个社会关系和经济结构基本处于适度状态。而光绪末期的政府放垦,则是打破了适度,超出极限,即造成过量开垦,使农、牧比例关系失衡。民国政府又在晚清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缺乏科学规划的无度开发,导致当地自然环境和经济形势的进一步恶化。
近代的垦务,改变了当地的原生态,冲击了传统的经济结构,制造了新的社会矛盾。即清政府和民国政府在扩大农田范畴、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又大大地破坏了林草植被,缩减了畜牧资源,使农、牧关系走向对立,产生了官方垦务和汉人生计妨碍蒙民牧业之嫌,从而出现多次群众抗垦活动。
官垦和私垦的结果,造成放牧的草场不断变小,使河套伊盟的牲畜数量在清末减少了许多。到了民国中期,当地的畜牧业经济又趋下降。据国民党政府蒙藏委员会调查室《伊盟右翼四旗调查报告书》称,杭锦、鄂托克、乌审、扎萨克(在右翼四旗的东南角上,是从乌审旗划出的)四旗养马10万匹,驼7万峰,牛10.3万头,羊74万只,只及清中期(140—160万头)的7成。其他左翼3旗牲畜数量很少,不及右翼一旗之多。那时不少“牧民被迫逃往沙漠和荒山,牲畜大批死亡,生活贫困,人口减少。据民国二十年(1931年)绥远省政府发表的统计数字,当时,伊盟的蒙古族人口仅九万多人,比清初减少了十一万。”足见当时伊克昭盟的畜牧业基础已坏,出现了危机。再者,河套伊盟一带本为沙质土壤,非常脆弱,经过近代的滥垦,维系它的植被被剥去,沙化加快——毛乌素沙漠和库布齐沙漠迅速南进,逐渐威胁到附近居民的生存。
在这里务农,必须具备灌溉设施,启动土壤改良工程。可是近代垦殖往往是开垦与治理、耕种与浇灌不配套,有广种薄收之嫌。据云祥《绥远通志稿·农业》讲:郡王、准格尔、达拉特等各旗,每户所种100—300亩,不足百亩者极少,大部分是自耕农,其余多为佃耕者,雇工生产现象不多。土地贫瘠,稼禾不易生长,故产量较少。郡王旗亩产谷、黍、荞麦、莜麦、糜、豆等杂粮1—2斗,约17.5—35千克;准格尔旗亩产黍、谷、豆等杂粮3—6斗;达拉特旗亩产杂粮约为2斗,与鄂托克情况大体相同。乌审旗和扎萨克旗则仅为1—2斗。不少土地,“须隔年耕种,而沙梁之田,易被风沙埋没……务农业者,住宅附近择地耕种,易于料理。至下种后,听其生长,并无除草培土之工”。本来土地沙碱硗瘠,又不讲求精耕细作,产量之低在所难免。至解放前夕(1948—1949年),乌审、鄂托克等处环境进一步恶化,耕地沙化不止,许多人不得不弃耕还牧。但是要想真正恢复草场已为时过晚,十分困难了。民间叹道:既失耕,又弃牧,何以生计?实践证明,河套之地,多适于牧而少适于耕,大量削减符合当地客观条件的畜牧业,盲目发展种植业,显然是一种不明智之举。
近代“官垦”管理,除了傅作义掌管的一段时间外,大都搞得不够理想。一些垦务官员与大地商勾结在一起,营私舞弊。他们为了多掠夺土地,多得地价钱(银),而强行剥夺蒙民必要的游牧地和户口地,任意滥行放垦。尤其是贻谷,贪污腐化,败坏边局,蒙民怨恨。抗日战争时期,伊盟守备军总司令陈长捷甚至动用部队武装开荒,逼民造反,又予以血腥镇压。所属军队在扎、乌两旗“枪杀无辜百姓,烧毁民房,奸污妇女,抢劫民财。所到之处,胜过土匪浩劫,闹得人心惶惶”。如此种种野蛮之举,实为历史之憾事。
反过来说,虽然近代蒙地放垦特别是河套垦殖在根本方针、长远战略上是不正确的,但在短期效益上还是有所收获的。它重新调整了这一带的人地比例,减缓了秦、晋北部人口密度增大之势,适当地解决了国内土地不足使用或粮食供应紧张等眼前困难问题,对稳定周围社会秩序起到一定的作用,只不过从历史的角度看是弊大于利而已。
并且,自民国初年以后,汉人的兽医技术陆续地传入内蒙古,鄂尔多斯人也逐渐重视兽医了。他们大都于每年夏季用碱水洗涤牲畜一次,或请汉人于初夏用药水浴之,或在坑室燃药熏之。抗日战争前夕,绥远省成立了官办的蒙绥防役处,派汉人和蒙医去往伊克昭盟等各地,对马牛驼羊猪各类牲畜进行防疫工作,曾取得良好效果。有的牧民也开始接受汉人的棚养牲畜之法,对冬季保护牲畜有积极作用。
如前面所言,在民国年间,河套等处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垦牧公司和农事试验场,他们采用较科学的管理方式和先进的实业技术经营企业,他们曾把垦耕和造林、植草放牧融为一体,试图让农业与牧业在最为合理的层面和角度形成有机融合,同生共长。这种实验是很有意义的,可以说,那时垦牧公司所做的此类事情,无疑成了我们如今提倡的生态农业活动之先驱。
通过垦殖,河套的汉人学会了畜牧,兼搞养殖业,一些蒙民也兼搞种植业。双方皆由从事单一生业而走向多种经营,蒙、汉之间逐渐消除民族偏见,有时会出现新的社会合作和新的经济组合。凡此种种,皆是符合历史演进之要求的。
总的来说,近代垦务中,不能说没有合理的积极的因素,不可全盘否定,一概抹杀。但是,这些合理的积极的因素是极其有限的,不占主导地位。就整体而言,近代内蒙古河套等处的放垦是弊大于利,即它所留给我们的显然是历史的教训多于获取的实惠。
(作者系中国农业博物馆研究所研究员)